市水政监察支队组织学习河道非法采砂入刑“两高”司法解释
3月1日,支队组织全体干部和部分采砂船业主集中学习了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
2016年11月2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《关于办理非法采矿、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《解释》的出台,为维护河湖防洪安全、生态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,破解了长期以来非法采砂成本低、定罪量刑难等河道采砂管理难题。
支队长陈连章要求大家认真学习、准确把握《解释》的主要内容、适用条件,同时要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。进一步加强同公、检、法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,建立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移送制度,切实维护河道采砂管理整治秩序,切实维护水政监察执法的权威。
学习现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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